时间:2024-08-02 05:12:05 来源:产品中心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材料费是指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1.材料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第五条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场外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第七条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采购及保管费的费率标准: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理维护工程等的材料为2.5%;金属构件成品和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物件及设备为1%。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为0。
第八条 包工包料工程,由建筑设计企业在施工工地按实物实数拨交的部分材料,其材料预算价格中采购及保管费的50%归实施工程单位;由建筑设计企业订货,实施工程单位在供货点提货的材料,其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仿古建筑、房屋修理维护工程等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行情报价涨降幅度在±3%及以上,装饰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等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行情报价涨降幅度在±5%及以上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如单项材料虽不是主要材料,但总价占该单位工程所有材料合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材料应视为能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风险内容,且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者风险系数,不符合采用包干形式的合同价而采用风险包干合同价的,或者没有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主要材料价格应按规定全部调整。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行情报价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发、承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格与发布价格不一致的,应由发包人或监理签证确认后,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市州造价站负责发布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设备及安装材料除外)及机械台班、架管、扣件等租赁价格。市州造价站应按全省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在每月的25日前报省造价总站进行比较检查,经比较检查通过后发布执行。材料预算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价格变革较大时,应增加材料预算价格发布次数。
第十三条 各地区要充分积累资料,建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计算机在材料预算价格管理中的应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我厅之前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管理的有关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